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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协章程

徐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徐州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房协”),英文名为:XUZHOU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XZREA。市房协是由本市房地产管理、开发、经营、拆迁、 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金融等单位和部门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市房协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组织和推动会员进行房地产经济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加强行业内经营、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积极宣传贯彻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反映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在政府与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决策、房地产企业发展,消费者权益、房地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  市房协接受市房产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市房协业务主管部门为市房产管理局。市房协设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彭城路35号,市房产管理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市房协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和探讨房地产业的发展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制订行业规划的建议。
(二)  组织协调本行业之间、本行业同其它行业之间以及与国内外的民间经济组织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三)  开展咨询服务和办好会刊,为会员单位提供经济、技术情况和市场信息,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指导。
(四)  采取各种形式为行业培训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提高行业的业务技术水平。
(五)  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它部门委托市房协办理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市房协的会员为团体会员。行政管理机构人员以个名义参加,并经上一级组织部门批准。 
第七条  申请加入市房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市房协的章程;
(二)  有加入市房协的意愿;
 (三)  从事房地产管理、开发、经营、拆迁、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房地产评估、房地产金融等业务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积极参加房协活,按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理事会授权由市房协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市房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市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培训业务中享有优惠的待遇和权利;
(三)  优先得到市房协的刊物和资料的权利;
(四)  对市房协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市房协决议,维护市房协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市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市房协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  向市房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时.须向市房协提交书面报告,交回会员证.经理事会审议后通知全体会员。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市房协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市房协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市房协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房协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
(四)  决定市房协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笫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按章程领导市房协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有关方面领导人和专家担任市房协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修改章程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市房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市房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市房协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其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欢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市房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专职;    .    .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实行单位会员制.如因人员变动,由该单位及时提出人选,报市房协秘书处备案,并经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市房协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或连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市房协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市房协理事长为市房协法定代表人。
市房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市房协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市房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决定重大问题,事后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房协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
        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为推动业务活动的开展,市房协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市房协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  专业委员会由成员单位选举产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
组成,可设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市房协的宗旨、业务范周和工作计
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  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具体工作由市房协秘书处统一协调;
    (四)  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均为本协会会员。各专业委员会不直接吸收会员。
第二十八条  市房协的各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应遵守市房协章程和工作部署,
            开展专业对口活动。专业委员会活动范围限于市房协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市房协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市房协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市房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市房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市房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市房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市房协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市房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兼)职人员。市房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市房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市房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市房协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市房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市房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市房协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市房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市房 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4年1 2月2 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市房协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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