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市房产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对房产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2、负责房产权属管理;对各类房产进行登记、测绘、发证、验证,办理产权鉴定、变更;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管理市区房产挡案。 3、负责房产市场的管理;负责房产的转让、租赁、抵押等的管理;负责商品房的预售管理;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资质审查;负责房产中介人员的资格认证;负责房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核准、业务管理及年检工作;负责房产估价师的管理;负责公房使用权的交易管理;办理政府税费收入和政府补偿或赔偿以及公益性的房产评估业务;核准、备案房产成交价格,确认公布房屋重置价格。 4、负责房产的产业管理;负责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的管理;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负责市统建住房的任务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改变直管公房用途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建设规划,进行危房改造;制定房屋维修定额和有关标准。 5、负责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核准及年检工作,核发〈物业管理许可证〉;会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制定管理政策及服务标准;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培训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创优达标工作。 6、负责房屋安全管理;承担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负责古建筑物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7、负责白蚁防治管理工作;负责白蚁防治机构的资质核准;对全市的白蚁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白蚁防治工作的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对白蚁防治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8、负责房产测绘工作;负责市区房屋面积管理;受理对房屋面积的投诉。 9、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和代管房产、宗教房产等政策的制定实施。 10、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参与我市土地出让的方案拟订工作;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房产交易经营活动的管理。 11、负责拟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12、起草全市公有住房改革、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公有住房出售、住房补贴的审批工作。 13、制定全市社会保障住房供应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销售、管理;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4、制定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上市交易政策;负责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上市交易审批工作。 15、负责全市住房统筹基金、维修基金归集、使用、核算、保值的管理工作。 16、对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和全市自管房单位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县(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业务培训,指导行业协会和团体开展工作。 17、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